-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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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本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
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
(一)至申請日止,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且曾在
教學醫院擔任贋復補綴牙科專科臨床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
本部審查合格。
(二)至申請日止,擔任贋復補綴牙科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
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贋復補綴牙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
,經本部審查合格。
(三)本原則發布生效日前,已領有中華民國贋復牙科學會所發牙
醫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審查合
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111206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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