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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
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筆試成績六十分為及格,口試
成績應有至少三位委員評分達六十分以上始為及格。
前項之執行細節,依本部委託專科學會(以下簡稱委託學會)訂定之
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規定辦理。
具有外國之牙周病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周病專科醫師制度
、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及口試。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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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其他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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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
為之:
(一)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後,有參加
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且完訓者,應繳交證明文件。
(四)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五)牙周病相關論文一篇(著作發表期刊應為 SCI、科技部、醫策
會認定期刊或臺灣牙周病醫學會雜誌接受刊登函或刊登者,且
應為著作之第一作者)。
(六)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及數位照片電子檔一
份。
(七)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八)甄審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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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廷,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及數位照片電子檔一
份。
(四)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五)證書展延費及再審查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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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牙醫師經完成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本
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至一百十三年八月十日止),申請牙
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及口試:
(一)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牙周病科專科臨床教學工作
,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經本部審查合格。
(二)至申請日止,曾擔任牙周病科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
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
審查合格。
(三)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前,已領有臺灣牙周病醫
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經
本部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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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112206092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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