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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醫政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口字第111206066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甄審費及下列文件、資料,以通信或親自
      報名方式為之:
      (一)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本。
      (三)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依訓練課程基準所定之參與病例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甄審費憑據。
      前項專科醫師甄審,由本部因公務需要自行辦理者,申請時得免繳交
      甄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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