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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依本辦法申請藥品樣品或贈品案件之審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全部或一部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62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41027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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