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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2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 [修正]
  • 第三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修正]
  •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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