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品廣告。
- [修正]
-
第三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修正]
-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2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原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