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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
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452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六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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