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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20257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附件二、附件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抽驗生物藥品類別及實際需要執行檢驗項目。
    生物藥品經檢驗合格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查證,始得販售、
    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核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或外銷用生物藥品
    批次放行證明(格式如附件三)予申請封緘檢驗之藥商。

  • [附表]
  • 附件二-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

  • 附件三-外銷用生物藥品批次放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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