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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3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101814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受託製造廠,應為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之藥物工廠。

  • [修正]
  •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
     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
     二、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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