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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40778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三條條文(原名稱: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試驗主持人應於臨床試驗進行前,取得受試者自願給予之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主持人或由其指定之人員,應充分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進行之資訊、受試者同意書之內
    容及所有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所核准與臨床試驗相關之書面意見,並使其充分瞭解後親自簽署
    ,並載明日期。
    前二項之行為,受試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試者雖非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但因無意識或精神
    錯亂無法自行為之時,由有同意權之人為之。
    前項有同意權人為配偶及同居之親屬。

  • [修正]
  • 第十條

    試驗委託者對於受試者可獲得之補助及付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不當影響受試者之情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按臨床試驗進行之進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試驗完成後方為給付。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方式、金額及付款進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給與受試者之書面
    資料;補助按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應詳細說明。

  • [修正]
  • 第二十條

    受試者同意書,應由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於參加試驗前,親自簽署並載明日
    期。
    取得受試者同意書前,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應給予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
    之人充分時間與機會,以詢問臨床試驗之細節。
    關於臨床試驗計畫之所有問題,應給予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滿意之回答。
    第二項之人員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
    用以治療或處置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預期無法預先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
    人同意,若於試驗計畫書中詳列緊急事件處理程序,得於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
    權之人書面同意前,先進行試驗。但若能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書面同意
    時,應立即為之。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皆無法閱讀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所有有關受試者同
    意書之討論。
    見證人應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以見證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
    之人員已經確切地將其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為解釋,並確定其充分了
    解所有資料之內容。
    第一項情形,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仍應於受試者同意書親自簽署並載明日
    期。但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見證人於完成第二項之行為,並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之同意完全出於其
    自由意願後,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載明日期。
    試驗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於參加臨床試驗執行前,應收到已簽名及載明日期之受
    試者同意書之副本及其他應提供受試者之書面資料。但用以治療或處置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
    ,預期無法預先取得受試者或有同意權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期間,若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受試者之書面文件有修正,受試者、法定
    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應收到已簽名及載明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之更新副本及其他修正文
    件之更新副本。

  • [修正]
  • 第三十條

    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及資源。

  • [修正]
  • 第三十七條

    試驗主持人應有充分之合格試驗相關人員及設施,以適當並安全的執行試驗。
    試驗主持人應監督其授權執行與試驗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單位。

  • [修正]
  • 第五十四條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之人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據。
    三、統計分析。
    四、其他與試驗執行有關之作業。

  • [修正]
  • 第五十五條

    臨床試驗使用電子資料處理系統或遠端電子資料處理系統時,試驗委託者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確保電子資料處理系統符合試驗委託者對資料完整性、精確度、可
      信度及一致性之要求。
    二、遵循並保存系統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確保系統對資料更正之設計保存原有紀錄,且不將原輸入資料刪除。系統應分別保存稽
      核路徑、資料路徑與修正路徑。
    四、應有安全程序以防止未經授權者使用系統或數據。
    五、保有授權修正試驗數據之人員名單。
    六、保留適當之資料備份。
    七、確保盲性設計。
    八、電腦系統變更時,數據完整性之確保。

  • [修正]
  • 第七十三條

    試驗委託者應考量受試者保護及數據完整性的風險,訂定監測計畫,確保試驗於適當之監測
    下執行。
    試驗委託者得選擇實地監測、系統遠端監測或實地合併系統遠端監測。
    前項監測,僅採行系統遠端監測者,應先經合理性評估,確認其適當性後,方得為之。
    第一項計畫之內容包括監測策略、監測人員之職責、監測方法與採行理由,及應監測之關鍵
    數據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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