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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其所為之藥物核准審查報告摘要,及持有、保管藥商申請
藥物查驗登記所檢附之下列資料。但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應保
密之:
一、藥物成分及仿單。
二、臨床試驗計畫摘要。
三、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藥物安全相關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40525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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