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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人員,向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
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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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85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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