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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2124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之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
     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醫院緊急醫療能力評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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