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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 PIC/S)其規範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該
規範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10196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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