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800583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及第一點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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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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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藥品防制議題資料庫」內容
係整合司法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機關如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勞
動部及本部等之業管系統資料檔,資料庫清冊詳如附件1。 - [附表]
- [修正]
-
八、研究成果回饋
(一)運用「毒藥品防制議題資料庫」進行研究所得之成果,包括計
畫成果報告或論文等,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衛生福利部衛生
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毒藥品防制議題資料庫」,並標示「文中任
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衛生福利部之立場」。
(二)申請者運用「毒藥品防制議題資料庫」撰寫之成果報告或論文
等,於出版或發表 1個月之內,應主動提供計畫成果予本部統
計處、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本資料庫之資料提供機關,以利參考
。未提供者,本部統計處得拒絕下次申請案。
(三)申請使用毒藥品防制議題資料庫辦理研究計畫之機關(單位)
,應將研究成果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或法務部反
毒大本營網站,惟倘遇研究涉及政策研擬或評估階段等情事,
申請機關(單位)得逕自評估公開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