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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之一(罰則)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64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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