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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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