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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所稱逾保存期限,係指保存期限已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
有效日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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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標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88年8月1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81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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