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6130132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附表二者,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定。該表所列成分
    ,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
    合規定。

  • [附表]
  • 附表二-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