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3024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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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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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
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
檢出。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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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