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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220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食品業者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登錄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
    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
    前項登錄資料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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