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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食品業者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登錄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
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
前項登錄資料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30220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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