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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 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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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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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205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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