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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4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
    ,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
    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
    必要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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