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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
,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
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
必要之成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48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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