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九條之一
申請人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扶助,應擇一請領;已請領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
扶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之補助對象及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訴
訟之消費者保護團體。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開甄選,從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人體健
康風險評估之學術研究機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構。
三、檢舉雇主違反本法規定經行政處分或刑事判決確定之受僱勞工提起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第三款訴訟者。
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得由本基金補助檢舉獎金之主管機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開甄選,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事務、業務或研究計畫
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20516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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