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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至指定檢疫場所接受檢疫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或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自接 受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每人每日補償金額,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前項檢疫期間,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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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89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3010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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