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作業情形;必要時,中央主管
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