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017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規定如下:
      (一)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機構(單位)自行商定,貸款期限最長
         三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機構(單
         位)實際需求予以展延,且機構(單位)限向同一承貸金融機
         構申貸。
      (二)貸款自首次動撥日起一年內得寬限付息不還本,其用途以支付
         員工薪資為限。
      (三)貸款額度及利率如下:
         1.貸款額度,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
          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核給之;如機構(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得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一百
          零九年二月實際薪資給付人數及薪資給付總額核給之。其核
          給總額最高以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機構(單位)貸
          款,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
          環動用。
         2.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百分之一計息。
      (四)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必要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
         用保證,保證成數十成,保證期間之手續費免向機構(單位)
         計收,由本部全額負擔。
      (五)貸款利息依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由本部全額補貼,補貼
         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機構(單位)於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七)機構(單位)申請貸款時,應依金融機構之規定檢附相關憑證
         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
         1.機構(單位)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
          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
         2.機構(單位)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九)申請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 [修正]

  • 六、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規定如下:
      (一)貸款期限一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機構(單位)實際需
         求予以展延,且機構(單位)限向同一承貸金融機構申貸。
      (二)貸款額度及利率如下:
         1.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得分次申請,惟不
          得循環動用。
         2.貸款利率由機構(單位)與金融機構自行議定。
      (三)如機構(單位)未能提供抵押品、擔保品或提供不足者,必要
         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
         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保證期間之手續費免向機構(單位)計
         收,由本部全額負擔。
      (四)貸款利息,本部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按實際貸款餘
         額,補貼其利息,補貼利率最高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
         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五)短期週轉金貸款僅供營運週轉所需,不得供償還舊有貸款使用
         。
      (六)機構(單位)申請貸款時,應依金融機構之規定檢附相關憑證
         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七)申請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 [修正]

  • 八、機構(單位)得自本要點生效日起,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應
      於核貸後三個月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
      月三十日前動撥完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