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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審核及核付流程
     (一)院所填具申請表
        1.全面停診者,填寫總表+A表+C表,或總表 +B1表+C表,或總表+B2表+C表。
        2.部分停診者,填寫總表+B1表+C表,或總表+B2表+C表。
     (二)院所將申請表備文寄送本署分區業務組。
     (三)本署分區業務組審核重點
        1.停診原因: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醫事人
         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
         面通知停診(業)者。
        2.停診期間:與衛生主管機關核定期間相符。
        3.基本人事費:
         (1)申請清冊名單以醫療(事)機構對停診前已任職之人員,於停診期間繼續給付
          薪資者為限。
         (2)採去年同期者(B1表):確認醫師申報醫療費用點數(申請費用點數+部分負
          擔,排除藥費及特材費)。
         (3)採經常性給與薪資者(B2表):確認以停診前六個月之經常性薪資平均計算,
          不包括不定期獎勵金。
        4.維持費(總表):審核各項單據之合理性。
        5.掛號費( C表):審核單據或以其門、急診單次掛號費 X申請件數之合理性。
     (四)分區業務組審查完畢後將核定公文寄送申請補償院所,請院所掣據核銷。
     (五)申請補償院所寄回核章後領據。
     (六)健保署分區業務組付款,並副知衛生福利部、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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