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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津貼之適用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設有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之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
人員。
2.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二)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以下簡稱專責病房)或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加護病房(以下簡稱專責加護病房)之
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
2.於專責病房執行住院照護之照護輔佐人員。
3.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三)設有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之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
醫事人員。
2.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四)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
醫院,符合但不限「 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查核基準」
規定應設置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人數,包含受感染症醫學訓練
之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負
責感染管制業務之推動。
(五)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執行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床位協調、
跨院溝通及重症病人維生儀器調度相關事項之專責協調人員。
前項津貼,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四)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五)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六)照護輔佐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七)清潔人員,每人每班一千五百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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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置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
本部、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審查者:
1.每一專責病房之病室,獎勵費用上限十萬元。
2.每一專責加護病房之病室,獎勵費用上限十五萬元。
3.依收治個案數及實際開床數占床率給予獎勵費用,每一病床
每月一萬元,且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
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
4.依收治確診者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
,且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收治於專
責病房者每人日三千元、專責加護病房者每人日五千元,使
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者每人日一萬元。
(二)醫療機構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設置專責病房(含慢性呼
吸照護病房),經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同意者:
1.依收治個案數及實際開床數占床率給予獎勵費用,每一病床
每月一萬元,且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
人員,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
2.依收治確診者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
,且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收治於專
責病房者每人日三千元,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
配系統者每人日一萬元。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收治於負壓隔離病房、普
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者,比照第一款第四目給予獎勵費用,
並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
(四)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指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醫院(以下
簡稱採檢醫院),並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者,核發獎勵費用:
1.每家設置獎勵費用上限二十萬元。
2.依每月實際採檢案件數給予獎勵費用,其中應有百分之八十
以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
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3.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至三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五萬
元。
(2)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四百至四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萬
元。
(3)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五百至五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五
萬元。
(4)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六百至六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十
萬元。
(5)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七百至七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十
五萬元。
(6)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八百至八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三十
萬元。
(7)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九百至九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三十
五萬元。
(8)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一千件以上者,獎勵費用四十萬元。
4.於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完成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
用五百元,其中三百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五)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指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採檢診所(
以下簡稱採檢診所),提供核酸檢驗採檢服務,核發獎勵費用
:
1.每家設置獎勵費用上限十萬元。
2.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十至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二萬元。
(2)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一百至一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四萬
元。
(3)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二百至二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六萬
元。
(4)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件以上者,獎勵費用八萬元。
3.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完成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
費用五百元。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
之公費核酸檢驗(含池化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三分
之一分配予檢驗相關人員。
(七)重症患者照護:醫療機構收治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
全配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
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獎勵費用,並
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師。
(八)設有二十四小時急診部門之急救責任醫院,給予每月防疫獎勵
費用,基準如下,並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之相關工作人員,
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
、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1.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
中心)者,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者,九十萬元。
2.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六十萬元。
3.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三十萬元。
(九)醫院配合本部指定計畫,執行二十四小時遠距諮詢,表現優良
者,給予獎勵費用,每年上限五百萬元,且應全數分配予相關
工作人員,包含值班醫師、護理人員及行政人員。
(十)設有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之醫事機構,且為指定檢驗
機構者,核發購置儀器設備獎勵費用,每家上限五百萬元。
(十一)醫院因應新興傳染病設置具負壓前室之正壓手術室,經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本部疾病管制署所定「建立因
應新興傳染病之手術室獎勵機制方案」審查通過者,並提報
本部疾病管制署核發獎勵費用,每家上限五百萬元。
(十二)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符合獎勵條件且通過本部或指
定之專業團體查核者,給予費用:
1.醫院隔離病房,每病室獎勵上限七十萬元。
2.診所,每家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十三)負責集中檢疫場所醫療照護之醫院,於本部所定期間及區域
,自聘或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派遣之救護技術員執行隨救護
車轉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例到院作業或值班
,給予每人每月一萬元獎勵費用;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執行
者,應全數分配予救護車營業機構。
(十四)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給予獎勵費用,
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1.醫院:配合本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開設及增設專責病
房、專責加護病房,並收治確診、疑似或社區肺炎(comm
unity acquired pneumonia)個案,支援採檢站、集中檢
疫所、防疫旅館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規劃並調度病床、
醫療資源或配合執行區域內應變機制等,給予獎勵上限三
千萬元。
2.診所(含衛生所):配合本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落實
病人分流,協助診治及照護具COVID-19適應症之疑似個案
、支援社區篩檢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給予獎勵上限三十
萬元。
3.衛生所及藥局:配合政府辦理口罩實名制、家用快篩試劑
實名制及送藥到府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藥局,依銷售實名
制口罩累積總天數、家用快篩試劑累計銷售與發放數及送
藥到府件數,給予獎勵上限五萬元。
(十五)醫院辦理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經本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核准者,依該署公告之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
住診整合醫療計畫規定,核付獎勵費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3295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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