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各疫情等級對應之探視原則
(一)各疫情等級對應之探視原則如表一,惟實際執行狀況得視疫情發展依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辦理。
(二)疫情等級第四級
1.訂有機構門禁時間及開放訪客探視時段,每日至多開放 3個探視時段,如早、
午、晚時段。
2.每次探視至多 2小時,每位機構住民於同一時段之訪客原則上合計至多 2人。
3.符合例外情形有實地探視需要時,得視例外探視情形適時調整探視時段、時間
及人數。
(三)疫情等級第三級
1.訂有機構門禁時間及開放訪客探視時段,每日至多開放 2個探視時段,如早、
午、晚其中 2個時段。
2.每次探視至多 2小時,每位機構住民於同一時段之訪客原則上合計至多 2人。
3.符合例外情形有實地探視需要時,得視例外探視情形適時調整探視時段、時間
及人數。
(四)疫情等級第二級
1.訂有機構門禁時間及開放訪客探視時段,每日至多開放 1個探視時段,如早、
午、晚其中 1個時段。
2.每次探視至多 2小時,每位機構住民於同一時段之探訪人員原則上合計至多 2
人。
3.符合例外情形有實地探視需要時,得視例外探視情形適時調整探視時段、時間
及人數。
(五)疫情等級第一級
1.此階段採取強度較高的訪客管理措施,原則上暫停實地探視,惟機構可視個案
狀況允許探視,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協助機制。
2.暫停實地探視期間,機構應針對住民加強宣導暫停實地探視之原因及重要性,
並提供適當心理關懷。
3.機構應宣導及協助家屬採取視訊或電話探視方式,儘量提供平板、網路等軟硬
體協助,設置如視訊會客室,提供家屬與住民進行視訊會客;或設立物品轉運
站,協助轉交家屬帶給住民的物品。
4.符合例外情形有實地探視需要時,得視例外探視情形適時調整探視時段、時間
及人數。
5.自 109年 5月 1日起,考量國內疫情趨緩穩定,開放訪客實地探視,不受須符
合例外情形之限制;每位住民 1天限探視1 次,且同一時間同一探視空間原則
限 1組訪客,每組訪客人數不可多於 3人(包括兒童),另機構須依據「四、
實施探視管制時之配套措施」辦理。 - [附表]
- [修正]
-
四、實施探視管制時之配套措施
(一)避免不必要的探視,若仍需實地探視,建議採取預約制,以實名登錄管理探視者
之個人資料、健康聲明暨旅遊史等資訊。
(二)使用「表二、訪客探視紀錄單」,落實詢問訪客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群聚
史等資訊,並詳實紀錄。
(三)強化訪客健康監測,限制具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
狀的人進入機構,以確保住民的健康。
(四)前往機構進行實地探視之訪客應全程佩戴口罩,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及咳
嗽禮節,不可與住民共餐,並儘量保持適當社交距離。
(五)訪客會面管理原則如下:
1.具有活動能力,可下床行動之住民,儘量安排在公共區域會面
(1)落實訪客預約管理,每時段該區域原則上僅開放 1位住民接受訪客探視,或
開放 1位以上住民於不同區塊接受探視,且確保各區塊間距符合社交距離(
室內≧ 1.5公尺,室外≧ 1公尺),不同區塊最好有各自分離動線;每位住
民1 天限接受探視 1次,且訪客人數不可超過 3人(包括兒童),訪客與住
民全程都須佩戴口罩;探視結束後,應儘速為住民進行手部衛生。
(2)機構應妥善規劃探視者動線,並落實訪視空間之清潔消毒。
2.不具備活動能力、無法下床行動之住民(如:完全臥床),可進入住民住房探
視
(1)落實訪客預約管理,每時段每住房原則上僅開放 1位住民接受訪客探視,每
位住民 1天限接受探視 1次,且訪客人數不可超過 3人(包括兒童),並應
妥善規劃探視者動線。
(2)提醒訪客注意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包括住民(在可以忍受情況下)與訪客全
程都須佩戴口罩及視需要請訪客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例如:隔離衣、手套)
,並落實手部衛生等。
(3)探視結束後,應儘速為住民進行手部衛生,並進行住房環境清潔消毒。
(六)保持會客區通風良好,並於每一會客時段結束後,進行環境清潔消毒後,再開放
下一階段會客使用。
(七)探視結束後,應儘速為住民進行手部衛生。
(八)實施探視管制時之配套措施,機構應參考上述原則,視實務狀況,訂定相關配套
措施及協助機制。 - [附表]
- [修正]
-
五、考量住民仍有親屬陪伴之需要,可建立陪伴機制:
(一)採取固定人員實名登錄制,於指定期間內(如:每週或每月)每位住民限定 1人
申請陪伴(表三、陪伴申請單),申請者需提供包括姓名、連絡電話、身分證號
碼及健康監測等資料,以利造冊管理,陪伴時需攜帶身分證件提供身分比對。
(二)陪伴親屬可以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例如:隔離衣、手套、口罩)進入住民房室探
視與陪伴,若非陪住人員,每日限定 1次探視,除此之外,包括體溫與健康監測
、填寫訪客探視紀錄(表二)/陪伴紀錄(表四)、限制具COVID-19(武漢肺炎
)感染風險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進入機構等事項,應依循「四、實施探視管
制時之配套措施」辦理。
(三)疫情期間盡量不要有親屬或私人看護陪住,若必須陪住,僅限居住單人房之住民
,且應由固定人員陪住,陪住人員應於 3日內完成機構規定之教育訓練,並比照
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健康監測與管理,以及穿戴個人防護裝備。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