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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11380041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及第二點附圖,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作業流程規範
      (一)申請資格及所需文件資料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申請人申請入臺就醫資格
         、伴醫限制及所需文件資料如下,且申請時應依「外國護照簽
         證條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1.就醫資格及伴醫限制:
          (1)就醫資格:符合「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
           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所列疾病名稱之病人。
          (2)伴醫限制:伴醫者以病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共二人同行
           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或地區之醫事人員二人隨行
           照顧。申請人得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
           遣證明,以陪同就醫為由申請來臺簽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
           許可證(以下簡稱入臺證)。
         2.所需文件資料:
          (1)保險證明文件:提供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為三萬美元以上
           之證明文件,或相當金額之財力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款證
           明或與我國醫療機構達成之付款協議)。
          (2)檢疫切結書:申請人同意之切結書內容包含:
           A.自費配合我國機場入境及居家檢疫之採檢措施。
           B.配合我國規定進行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且相關費用為
            自費。
           C.在臺期間確診之各項檢查費、醫療診治費用及隔離費用
            為自費。
           D.遵守我國防疫相關規定及指揮中心發布之各項防疫措施
            。
          (3)入境健康證明文件:依我國防疫相關規定及指揮中心發布
           之各項防疫措施配合提供。
          (4)入境防疫計畫書:醫療機構提交申請人入境後之檢疫及採
           檢措施、在臺聯絡方式、居家檢疫住所、防疫交通接送安
           排、COVID-19確診應變處置與緊急醫療需求安排等。
          (5)醫療計畫書:醫療機構之療程安排及說明書(需敘明其療
           程之入臺必要性)。
         3.前目之一及之二之文件資料,應由申請人提供予醫療機構以
          辦理申請事宜;前目之三之文件資料,必要時應由申請人於
          旅客報到(check in)時或登機前,配合最新防疫措施向航
          空公司地勤人員主動出示,並於入境後提供醫療機構備存;
          前目之四由醫療機構自行保存備查;前目之五之文件資料,
          由醫療機構代申請人申請時,依簽證或入臺證申請受理機關
          需求提出。
      (二)作業流程(詳附圖)
         1.醫療機構接洽防疫措施安排:
          (1)申請人與醫療機構聯繫安排來臺就醫,應符合「外籍人士
           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所列
           疾病名稱項目;來臺就醫之申請人,得申請其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共二人隨行,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或地區之醫事
           人員二人隨行照顧。
          (2)每位申請人應提供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三萬美元以上之證
           明文件,或相當金額之財力證明文件。
          (3)醫療機構應協助申請人安排入境後之檢疫及採檢措施、在
           臺聯絡方式、居家檢疫住所、防疫交通接送安排、採檢措
           施、COVID-19確診應變處置等,提交「入境防疫計畫書」
           ;倘遇緊急醫療需要,需直送醫療機構治療者,醫療機構
           應安排就醫者及伴醫者之院內隔離措施及防疫措施。
          (4)醫療機構應充分告知申請人,應遵守我國相關法規規定,
           航程期間全程配戴口罩,於入境時配合我國機場入境管制
           措施;入境後,應進行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並於檢疫及
           自主防疫期間屆滿時進行採檢措施,相關檢疫費用、採檢
           措施費用為自費;若於在臺期間確診者,各項檢查費、醫
           療診治費用及隔離費用等亦應自費,於每位申請人同意後
           簽署「檢疫切結書」,並交由醫療機構保存。
         2.簽證或入臺證申請:申請人逕赴相關機關(構)辦理入境許
          可,分類如下:
          (1)外籍人士:
           申請人赴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
           授權機關(構)申請入境許可。
          (2)大陸人士:
           備妥申請入臺證之應備文件,代申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許可入境(不受理郵寄
           申請)。
          (3)港澳人士:
           A.港澳地區者:
            依據所需各項申請文件資料,赴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
            或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臺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申請入境許可。
           B.港澳以外之海外地區者:
            港澳人士依據入臺證申請所需各項申請文件資料,赴我
            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境許可。
         3.確認入臺時間:醫療機構應主動聯繫申請人,並了解其入臺
          航班時間、入住檢疫住所時間及到院進行醫療服務時間。
         4.入臺檢疫:
          (1)擬入境我國之申請人,於航程期間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
           我國機場入境採檢措施,必要時應配合機場人員要求出示
           相關文件,始得入境。
          (2)經許可入境之申請人,應配合指揮中心規定進行居家檢疫
           及自主防疫;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屆滿時應配合自費採檢
           措施,檢驗結果為陰性者,始得前往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
           務。入境後醫療機構應負責安排其防疫旅館住所、交通接
           送、就醫安排等必要措施。
          (3)經許可入境之申請人,若因緊急醫療需要,需直送醫療機
           構就醫者,醫療機構應安排申請人住院於專責病房或負壓
           隔離病房,經一次自費採檢結果為陰性後,接受醫療處置
           ,並於住院期間依「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
           感染管制措施」進行照護。
         5.在臺就醫、伴醫:申請人在臺期間依醫療計畫書進行醫療服
          務;伴醫者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完成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後
          ,始得至醫院探視。
         6.出境:申請人完成醫療服務並於期限內出境。

  • [附表]
  • 附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醫療機構辦理境外人士來臺就醫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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