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30402403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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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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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
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 - [附表]
- [修正]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