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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癌字第110030060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有設置檢驗單位之醫院、聯合診所或獨立設置之檢驗所(以下稱檢驗
      醫事機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本署得核予預防保健服務之定量免
      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資格:
      (一)經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定量免疫法
         糞便潛血檢驗之有效認證者。
      (二)經取得美國病理學會(CAP)之實驗室有效認證者。
      (三)經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認可之能力
         試驗執行機構,每年二次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能力試驗合
         格者(限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本署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
         檢驗資格審查且年度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量低於三千件之
         診所或獨立設置之檢驗所)。
      本原則修公告生效前取得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
      驗醫事機構資格者,其有效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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