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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860100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特約醫院、診所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資格及申請手續:
      (一)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內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實際負責
         作業。
      (二)如自行檢驗者,應備有包括生化分析儀、血液分析儀、離心機
         、顯微鏡等設備,並由檢驗人員(包括檢驗師、檢驗生)或醫
         師親自操作,請將設備之廠牌、型號及檢驗人員名單送交中央
         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備查。
      (三)如未具備醫事檢驗設備及能力者,應委託其他特約醫院、診所
         或保險指定醫事檢驗機構代為檢驗,由該等機構負責醫事檢驗
         作業,並將委託證明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備查,接受
         委託代檢之其他特約醫院、診所需具備前述之醫事檢驗設備及
         檢驗人員。
      (四)金馬地區及臺灣省甲、乙、丙類衛生所,得依醫師法第八條之
         二規定,聘請符合規定之醫師支援辦理。若全鄉(鎮)中無辦
         理本服務之特約院所,得由當地執業醫師於接受本保險自辦講
         習後,或接受本局委託相關醫學會辦理之講習並經考試合格後
         ,申請辦理本服務,惟辦理期間以當年為限。
      (五)特約醫院、診所之醫師或檢驗設備變更至不符合辦理成人預防
         保健服務之資格時,應立即停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並通知中
         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俟特約醫院、診所補足醫師或檢驗設
         備至符合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資格時始可恢復辦理,並通
         知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
      (六)欲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可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診所)申請書」內,申請辦理業務欄位勾選「成人預防保健
         服務」。特約醫院、診所於簽約後,始符合申請辦理成人預防
         保健服務之資格者,可另案提出申請。
      (七)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業務,應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
         機構合約之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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