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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0000450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壹、依據
      本方案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100年 6月16日衛署健保字1000013484號核定函及全民健康保
      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費協會)第 163次會議紀錄辦理。

  • [修正]
  • 伍、核發資格
    一、西醫基層特約診所於 100年 1月至 100年12月期間之12個月之門診醫療費用案件均在規
      定時限(以郵戳為憑次月二十日前)以電子資料申報,符合第一次暫付,且無本方案第
      伍點二之情形,得核發品質保證保留款。
    二、西醫基層特約診所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於 100年 1
      月 1日至 100年12月31日期間,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依同辦法第
      36條至38條規定等所列違規情事之一並經處分者,則不予核發,前述期間以處分日期認
      定之。
    三、符合下列情形,各給予核發權重25%。
     (一)診所月平均門診申復核減率,不超過該分區所屬科別九十百分位資料期間:以西醫
        基層特約診所99年 7月至 100年 6月之門診醫療費用計算。
        公式: A/B
        分子 A:診所每月「門診申復後核減率」之合計。
        分母 B:該診所核定月數。
        註: 101年 2月28日前核定之99年 7月至 100年 6月之醫療費用(含申復)之門診
          醫療費用,計算「申復後核減率」,未有申復或申復尚未核定者,以初核減率
          計算之。
     (二)診所之每位病人年平均就診次數,不超過該分區所屬科別九十百分位
        資料期間:西醫基層特約診所 100年 1月至 100年12月之門診醫療費用計算。
        公式: A/B
        分子 A:全年診所申報總案件數。
        分母 B:全年診所歸戶總人數。
        註 1:本項以 101年 1月31日前診所申報 100年醫療費用資料計算之。
        註 2:本項排除代辦案件及診察費為 0之案件。
     (三)個案重複就診率不超過該分區所屬科別九十百分位
        資料期間:西醫基層特約診所 100年 1月 1日至 100年12月31日之門診醫療費用資
        料。
        公式:
           nAi /
         Σ ────/12
        i=1 Bi /
        分子 A:同一費用年月、同一就醫日期、同一院所,同一人(身分證號)就診 2次
            (含)以上,按身分證號歸戶之門診人數。
        分母 B:同一費用年月、同一院所,身分證號歸戶之門診人數。註 1:本項以 101
        年 1月31日前診所申報 100年醫療費用資料計算之。
        註 2:排除代辦案件及診察費為 0之案件。
        ※前開診所之所屬科別以 100年第 1季門診申報費用之就醫科別件數比例較高且超
         過30%者認定之(若件數相同,則採費用較高者);未有任一科件數比率超過30
         %者(如聯合診所),或該科別之家數未達20家,則不歸屬任一科,即與該轄區
         全體西醫基層診所比較。
     (四)藥品明細:單方藥品於藥品明細中標示商品名及成份名,複方藥品則標示商品名。
        註:本項資料由西醫基層總額各分區共管會議於 101年 2月底前提供不合格院所名
        單。
    四、全數處方箋釋出之西醫基層診所未有「藥品明細」指標,核發指標之權重如下:
     (一)診所月平均門診申復核減率占34%。
     (二)診所之每位病人年平均就診次數占33%。
     (三)個案重複就診率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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