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七十條之四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安全事故,係指依法規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場所 或行業發生之該責任保險事故。
- [增訂]
-
第七十條之五
保險對象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 人得代位求償。 前項金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費用總額計算。
- [增訂]
-
第七十條之六
保險人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之範圍、方式及 程序等事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之規 定。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162號令增訂發布第七十條之四、第七十條之五、第七十條之六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