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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 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與其他法律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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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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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7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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