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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第二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及案件明細(如附表一、二),載明下列事項,由
    申請人蓋章: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名稱、代號及負責醫事人員之姓名。
    二、請求之事項。
    三、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保險人複核通知之年、月、日。
    五、病歷及其他有助於案件審查或發現真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
      本。
    六、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及有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七、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事實及理由,應依所定格式之欄位填寫。
    申請人檢送第一項附表二案件明細及其所載相關文件、資料,經由爭審會指定系統以電子文
    件形式傳送者,免另備紙本及實體資料。但爭審會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

  • [附表]
  •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案件爭議審議申請書

  • 附表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爭議審議案件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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