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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IC卡)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
幣二百元。但保險對象申請首張健保IC卡,或申請換發之健保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
收費用:
一、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以及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
無法使用者。
二、保險對象基本資料印製錯誤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800782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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