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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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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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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2020025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一條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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