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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前項之基本價,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符合藥物支付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具標
準包裝者,為新臺幣一點五元;具標準包裝且同時符合國際醫藥品稽
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以下稱 PIC/S GMP)或屬原開發廠之
品項者,為新臺幣二元。
二、符合PIC/S GMP之品項: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點五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二元、五
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新
臺幣二十五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新臺幣十五元。
(六)栓劑,為新臺幣五元。
(七)眼科製劑,為新臺幣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
新臺幣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新臺幣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新臺幣十元。
(十)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二
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三十五
元。
第一項之下限價,指保險人對特定藥品劑型訂定之最低調整價格。於支付
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高於下限價者,最低調整至下限價;調
整前支付價格低於下限價者,不予調整。其下限價格,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二元、五百毫升
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
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新臺幣二
十五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新臺幣十五元。
六、栓劑,為新臺幣五元。
七、眼科製劑,為新臺幣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新臺幣
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新臺幣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新臺幣十元。
十、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一千毫升以上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前二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不適用於下列品項: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本保險藥品代碼末
二碼為99之品項。
二、屬指示用藥之品項。
三、因機動性調查或未申報、不實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
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2126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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