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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11077214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醫學影像部分,
      所提供之資料檔案以十億位元組( 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
      單位,每案收取申請基本費用新臺幣四千六百七十元,總容量超過五
      GB後則加計資料處理費,每一GB(含未滿)計收新臺幣五百二十一元
      。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
      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醫學影
      像部分,每半日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
      以一人日計。醫學影像部分,無該項服務。

  • [修正]
  • 第三條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
    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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