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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
得超過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六十。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13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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