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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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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575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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