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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700330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附件1-1、附件1-2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施行區域:
     (一)獎勵開業服務計畫:以106年8月31日調查時,為無中醫醫事服務機構之鄉鎮區,詳
        附件 1-1,每鄉鎮區限一家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
     (二)巡迴醫療服務計畫:以106年8月31日調查時,為附件 1-1所列屬無中醫醫事服務機
        構之鄉鎮區及附件 1-2所列屬僅有一家中醫醫事服務機構之鄉鎮區為施行區域。
     (三)附件 1-2之施行地區以二個申請執行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數為限,以原開業之中醫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為巡迴醫療服務計畫優先申請對象,也開放其他中醫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申請,惟巡迴醫療服務地點須與原開業之中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設址地點為不
        同村(里)。特殊情況者,由所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分區業務
        組會同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中醫全聯會)專案評估後核定。
     (四)於本方案執行期間,經保險人及中醫全聯會評估並報經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
        研商議事會議同意,確屬適用本方案之地區,始可開放符合本方案申請資格之中醫
        師申請。

  • [附表]
  • 附件1-1-施行區域一覽表-無中醫醫事服務機構之鄉鎮區

  • 附件1-2-施行區域一覽表-一家中醫醫事服務機構之鄉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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