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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6年4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86)健保醫字第860097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特約助產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指定之業務,特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助產所特約要件」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特約助產所得辦理下列醫療及預防保健業務:
     (一)接生。
     (二)孕婦產前檢查。
     (三)產後檢查。
     (四)預防保健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之子宮頸抹片採樣。
     (五)其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指定之相關業務。
      前項孕婦產前檢查,包括甲狀腺、胸部、腹部及骨盆腔檢查;但實驗室檢查及超音波檢
      查,非屬助產士可執行之業務範圍,應委託其他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服務之特約
      醫院、診所或指定醫事檢驗機構辦理,其結果判讀則應委託上開特約醫院、診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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