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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4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20032999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項醫療報酬的申報:
     (一)報經保險人同意後,特約醫療院所依當月實際巡迴醫療或醫師支援情形,向保險人
        申報本項醫療報酬。
     (二)申報單位:
        1.巡迴醫療者,由辦理巡迴醫療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
        2.醫師支援二、三、四級離島無醫師衛生所(室)者:
         (1)受支援之醫療院所如係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由該地區之醫療院所申報費
          用。
         (2)受支援之醫療院所如非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則由原支援醫師原服務之醫
          療院所申報費用。
     (三)申報方式及時間:
        1.採書面審核,每月申報一次。於次月二十日前連同門診費用申報一齊送保險人,
         惟請另置於信封內,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山地離島地區醫療報酬」字樣。
        2.須檢附之資料:醫療報酬申請表第一、二聯。
     (四)醫療報酬申請表之填寫:
        1.本申請表一式三聯,第一、二聯送保險人憑辦,第三聯由醫療院所留存。
        2.依當月份實際巡迴醫療或醫師支援情形填寫。
         (1)受理日期、受理編號由保險人填寫。
         (2)年月欄:實際巡迴醫療或醫師支援之月份。
         (3)編號:每月填送均自 1號起編。巡迴醫療報酬係給付別 1、2 、 4,應以半天
          計次(每半天填寫一編號);醫師支援二、三、四級離島無醫師衛生所(室)
          醫療報酬係給付別 3,應以一天計次(每一天填寫一編號)。
         (4)給付別:
          填「 1」為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編號01024C山地離島地區醫師巡迴醫療費(半天
          )。
          填「 2」為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編號01027C山地離島地區護理人員陪同醫師巡迴
          醫療費(半天)。
          填「 3」為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編號01028C支援二、三、四級離島無醫師地區醫
          療費(一天)。
          填「 4」為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編號01033C山地離島地區藥事人員陪同醫師巡迴
          醫療費(半天)。
         (5)日期欄:巡迴醫療或醫師支援之日期。
         (6)地點欄:巡迴醫療或醫師支援之地點。
         (7)診療人次:填寫當次診療之人次。如給付別為 2、 4,本欄不用填寫。
         (8)申請金額: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訂點數填寫。
         (9)核減額及核定額由保險人填寫。
        (10)總表欄:於最後一頁填寫。
        3.填寫時請依同一給付別集中申報,同一請領人姓名亦應集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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