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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7年10月1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871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報備休診:
      醫療院所因故須休診超過三十日,具文向各地分局報備休診起迄時間
      即可,休診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者,得予解約。

  • [修正]

  • 九、報備代理人:
      1.特約門診醫療院所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得經各地分局同意
       由符合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暫行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超過三個月者,得予解約。
      2.特約住診醫院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得經各地分同意由符合負
       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者得
       予解約。
      前項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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