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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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備休診:
醫療院所因故須休診超過三十日,具文向各地分局報備休診起迄時間
即可,休診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者,得予解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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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備代理人:
1.特約門診醫療院所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得經各地分局同意
由符合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暫行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超過三個月者,得予解約。
2.特約住診醫院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得經各地分同意由符合負
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者得
予解約。
前項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7年10月13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871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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