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六、
(一)傷科脫臼整復之審查依病歷紀錄,應包括:
1.脫臼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2.是否第一線處理。
3.受傷部位之局部症狀。
4.整復手法。
(二)傷科脫臼整復治療第一次療程第一次就醫以脫臼整復費一同療程第一次就醫(B6
1)申報,同療程2-6次以脫臼整復治費一同療程複診,另開內服藥( B62)或脫
臼整復治費一同療程複診,未開內服藥( B63)申報,第二療程起按一般傷科給
付傷科治療處置費一未開內服藥( B54)或傷科治療處置費一另開內服藥(B53
)申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審字第094006909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點;並自95年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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