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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2003349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2;並自102年7月2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伍、品質保證保留款之分配
    一、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
     (一)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
        102 年該層級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 ×102年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
         102 年醫院總額總核定點數
     (二)基本獎勵:
        1.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40%,做為基本獎勵。
        2.參加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稱醫策會)之TCPI指標計畫或台
         灣醫務管理學會之THIS指標計畫之醫院,給予本項基本獎勵。
        3.各符合醫院分配之基本獎勵金額=
         該院102年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 × 該層級基本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102年醫
         院總額部門核定點數
     (三)額外獎勵:
        1.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60%,做為額外獎勵。
        2.保險人依據 101年各該層級醫院申報資料進行排序,正向指標以第10百分位數、
         負向指標以第90百分位數,做為該層級各項指標之目標值,各醫院 102年申報資
         料優於該層級目標值者始得計分,惟最高以 8項計算:

    序號

    指標名稱

    健保DA系統指標代碼(暫依101年訂定)

    (1)

    非計畫性住院案件出院後十四日內再住院率(負向指標)

    1077.01

    (2)

    住院案件出院後三日內急診率(負向指標)

    108.01

    (3)

    同院所門診抗生素使用率(負向指標)

    1140.01

    (4)

    同院所門診同一處方制酸劑重複使用率(負向指標)

    1148.01

    (5)

    清淨手術抗生素使用率_4日以上(負向指標)

    1155

    (6)

    以病例組合校正之住院案件出院後14日內再住院率_跨院-限導入之DRG項目(負向指標)

    929/932

    (7)

    以病例組合校正之住院案件出院後3日內急診率_跨院-限導入之DRG項目(負向指標)

    934/935

    (8)

    同院所再次就醫處方之同藥理(抗精神分裂症)用藥日數重疊率

    1160.01

    (9)

    醫院CT檢查30日內同院再次執行比率(任一部位相同者始列入計算)

    1249

    (10)

    醫院MRI檢查30日內同院再次執行比率(任一部位相同者始列入計算)

    1255

    (11)

    提供「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成效

    另行開發

    (12)

    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

    另行開發

    (13)

    建立安寧緩和醫療跨院際合作

    另行開發


        3.第(1)~(10)條指標之操作型定義應依據本年度「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保
         方案」及健保DA系統指標代碼辦理;第(11) ~(13)條指標詳附件 1。
        4.各符合醫院分配之額外獎勵金額=
         該院(指標達成項數×102年醫院
         總額核定點數)
         ────────────── × 該層級額外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指標達成
         項數 × 102年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二、地區醫院
     (一)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
        102年該層級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 102年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
         102年醫院總額總核定點數
     (二)基本獎勵:
        1.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80%,做為基本獎勵,分配如下:
         (1)參加指標計畫者,占該層級基本獎勵金額之 40%:
          A.本年度參加醫策會之TCPI指標計畫或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之THIS指標計畫或台
           灣社區醫院協會之TCHA指標計畫之地區醫院。
          B.各符合醫院分配本項獎勵金額=
           該院102年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 × 本項基本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102年醫
           院總額部門核定點數
         (2)參加品質積分者,占該層級基本獎勵金額之 40%:
          A.本年度參與台灣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
           質策進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台灣醫療品質協會或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
           學會單位所舉辦,並經其認證屬相關醫療品質研討會,且該研討會之積分認
           證1 小時時數證明等於 1個積分,醫院同一天以 6個積分(小時)為限。
          B.本年度參與上述單位所舉辦之品質競賽者,凡提報作品每項可獲 1個積分,
           入選作品每項可獲 2個積分,獲佳作與前三名者,依其獎項分別可獲 3、 4
           、 5、 6個積分,每項作品最高以 6個積分為限。
          C.該醫院 101年度核付點數在陸仟參佰萬點以上者,至少需獲72個積分(小時
           )以上,其他地區醫院至少需獲36個積分(小時)以上。
          D.本項積分認證與計算係以「醫院」為單位。
          E.申請本項獎勵之地區醫院,須於 103年 1月底前填具「地區醫院參與醫療品
           質積分認證資料表」(附件 2)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送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
           進行審核。
          F.各符合醫院分配本項獎勵金額=
           該院102年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 × 本項基本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102年醫
           院總額部門核定點數
     (三)額外獎勵:
        1.該層級品質保證保留款金額之20%,做為額外獎勵。
        2.保險人依據 101年各該層級醫院申報資料進行排序,正向指標以第10百分位數、
         負向指標以第90百分位數,做為該層級各項指標之目標值,各醫院 102年申報資
         料優於該層級目標值者始得計分,惟最高以 5項計算:

    序號

    指標名稱

    健保DA系統指標代碼(暫依101年訂定)

    (1)

    同院所門診抗生素使用率(負向指標)

    1140.01

    (2)

    同院所門診同一處方制酸劑重複使用率(負向指標)

    1148.01

    (3)

    同院所降血糖藥物-不同處方用藥日數重複率(負向指標)

    1159.01

    (4)

    同院所抗憂鬱症藥物-不同處方用藥日數重複率(負向指標)

    1161.01

    (5)

    同院所口服降血脂藥物-不同處方用藥日數重複率(負向指標)

    1158.01

    (6)

    非計畫性住院案件出院後十四日內再住院率(負向指標)

    1077.01

    (7)

    住院案件出院後三日內急診率(負向指標)

    108.01

    (8)

    清淨手術抗生素使用率_4日以上(負向指標)

    1155

    (9)

    初次非自願剖腹產率(負向指標)

    1075.01

    (10)

    剖腹產率(負向指標)

    1136.01

    (11)

    同院所三十日以上住院率(急性病床)(負向指標)

    892.01

    (12)

    同院所急性精神病人出院30日內門診追蹤率(正向指標)

    1200

    (13)

    同院所慢性精神病人出院30日內門診追蹤率(正向指標)

    1202

    (14)

    呼吸器依賴病人於連續使用呼吸器│≧64日期間住ICU人數比率(負向指標)

    714

    (15)

    呼吸器依賴所有病人於連續使用呼吸器≧64日期間回轉ICU人數比率(負向指標)

    724

    (16)

    醫院CT檢查30日內同院再次執行比率(任一部位相同者始列入計算)

    1249

    (17)

    醫院MRI檢查30日內同院再次執行比率(任一部位相同者始列入計算)

    1255

    (18)

    提供「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成效

    另行開發

    (19)

    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

    另行開發

    (20)

    建立安寧緩和醫療跨院際合作

    另行開發


        3.第( 1) ~(17)條指標之操作型定義應依據本年度「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
         保方案」及健保DA系統指標代碼辦理;第(18)~(20)條指標詳附件 1。
        4.各符合醫院分配之額外獎勵金額=
         該院(指標達成項數×102年醫院
         總額核定點數)
         ─────────────── × 該層級額外獎勵金額
         Σ該層級各符合醫院(指標達成
         項數 × 102年醫院總額核定點數)
    三、各醫院之層級,以 102年12月底之特約類別做為認定標準。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品質確保方案第三點專業醫療服務品質指標之確保(
      三)之 5建立個別醫院資料檔案之規定,若特約醫院未準時提報該品質指標資料,可依
      據醫策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之通知,給予警告一次,若當年警告
      次數累計達到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參予基本獎勵預算之分配。

  • [附表]
  • 附件1

  • 附件2-地區醫院參與醫療品質積分認證資料表

  • [修正]
  • 捌、本方案由保險人與醫院總額相關團體共同研訂後,送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屬執行面之規定,由保險人逕行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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