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80005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刪除第十三點,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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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陸、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醫院,得向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書(如附件),敘明補助金額
使用之項目及分配,經該分區業務組於受理後45天內,完成書面及實地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於次月(費用年月) 1日起,始得列入保障範圍;但依玖、退場機制退場者,得
自申請當月(費用年月)1日起列入保障範圍。
二、前已符合申請資格且經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審查通過者,除執行計畫內容變更外,餘原
則不須重複提出申請;惟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仍可視業務需要實地審查。
三、醫院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至四十條所列違規情事
,且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所載終止特約日起或停止特約日起至停止特約之三倍期間,不
得提出申請(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執行處分者)。 - [附表]
- [修正]
-
玖、退場機制:
一、計畫期間,醫院任一科別如經查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
十八條至四十條所列違規情事,自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所載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之日起
取消保障(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執行處分者)。
二、經審查通過之醫院,於保障期間未滿一年時,發生未依其承諾提供醫療服務或自願中止
本計畫者,自確定事實之月起,不再保障。
三、前述中止保障之醫院,其補助金額,依實施月份比例核算。